消防&安全解決方案
一、安全出口:
1、應加裝“安全出口燈”
2、“安全出口”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出口燈必須帶電
3、應加裝應急照明燈
4、不得鎖閉
5、不得堵占
6、不得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設施
7、疏散門應向外(疏散方向)開啟
8、電子門、旋轉門、卷簾門不得作為疏散門使用
9、安全出口兩側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
10、安全出口寬度應符合要求
二、疏散通道:
1、不得堵占
2、通道寬度應符合要求(商場、車間)
3、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車間橫向主要通道根據(jù)需要設置 其寬度不應小于2000 mm。
機床之間的次要通道寬度一般不應小于 1000 mm。
《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3
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不應小于2.0m;當一層的營業(yè)廳建筑面積小于500m2時,主要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可為2.0m,其他疏散走道凈寬度可為1.5m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三、安全標志:
1、符合國家標準
2、在規(guī)定和需要的位置設置
3、安全標志牌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變形、變質或易燃的材料。
4、有觸電危險的作業(yè)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
5、懸掛式和柱式的環(huán)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6、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標志牌隨母體物體相應移動,影響認讀。
7、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8、安全標志牌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fā)現(xiàn)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9、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四、梯子:
1、梯子應有整體的金屬撐桿或鎖定裝置,撐桿距離底部支撐面高度應不大于2米。
2、踏棍應水平設置,各踏棍應相互平行且間隔相等。
3、應設置防滑踢腳
4、在為采取措施的情況下,梯子不應在光滑的表面使用
5、梯子不應同時由一人以上攀登。
6、折梯不應作為單梯使用或在合攏狀態(tài)使用。
7、不應踏在或站立在折梯頂帽或折梯頂部踏板上
8、梯子不應被用作支撐物、杠桿等其他非預訂用途
9、梯子不應架設在腳手架上獲得附加高度
10、不應將單梯連接或固定在一起以加大工作長度
五、工作平臺:
1、敞開邊緣應設置防護欄桿
2、敞開邊緣的防護欄桿應設置踢腳板
3、鋼平臺鋪板應平整,不應有歪斜等缺陷
4、防護欄桿應包括扶手、中間欄桿和立柱的結構結構形式
5、中間欄桿與上下構件的間距不大于500MM
6、防護欄桿不低于900MM或1050MM
7、立柱間距不大于1000MM
8、立柱不應安裝在踢腳板上
9、平臺地面到上方障礙物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000MM
10、平臺應采用花紋鋼板或防滑處理的鋼板鋪裝
11、平臺鋪設鋼板不應搭接
六、配電箱
1、應配有銘牌
2、應設有安全警示標志
3、安裝強度應牢固
4、配電箱內部應干凈,無雜物
5、控制回路標識齊全
6、配線整齊,無絞線現(xiàn)象
7、統(tǒng)一端子只能敷接一根導線
8、箱(盤)內宜分別設置中性導體(N)和保護接地導體(PE) 匯流排
9、暗裝配電箱箱蓋應緊貼墻面,箱(盤)涂層應完整
10、照明配電箱箱(盤)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1、導線顏色使用正確
12、箱門與箱體做跨接
13、應留有足夠的操作空間
14、強弱點端子應分開布置
七、插頭插座:
1、插座的面板應完整,無碎裂
2、插座零件應齊全
3、燈座只能用于燈頭的連接。
4、器具的電源插頭應完全插入固定的電源插座內,且保證電源插頭與電源插座接觸良好。
5、插頭與插座應按規(guī)定正確接線
6、不得在插頭插座內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接在一起
7、不得使用萬能插座
八、照明燈具:
1、敞開式燈具的燈頭對地面距離應大于2. 5m
2、質量大于0.5kg的軟線吊燈,燈具的電源線不應受力
3、由接線盒引至嵌入式燈具或槽燈的絕緣導線應采用柔性導管保護,不得裸露。
4、燈具及其配件應齊全,不應有機械損傷、變形、涂層剝落和燈罩破裂等缺陷。
5、不應從帶插座的燈頭上引接電源供給器具。
6、固定燈具帶電部件及提供防觸電保護的部位應為絕緣材料,且應耐燃燒和防引燃
7、各種燈具距離周圍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0m
九、電線敷設
1、應急照明與其他照明的電纜不得敷設在同一層托盤和梯架上
2、鋼索上電纜布線吊裝時,電力電纜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于0.75m;控制電纜固定點間的間距不應大于 0.6m。
3、屋內相同的電壓的電纜并列明敷時,除敷設在托盤、梯架和槽盒內外,電纜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 35mm,且不應小于電纜外徑。
4、水平敷設時,與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 2.5m;垂直敷設時,與地面的距離不應小于 1.8m;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止電纜機械損傷的措施。
5、電纜不應再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氣體管道或液體管道的隧道或溝道內敷設。
6、金屬導管和金屬槽盒敷設時,1 )敷設在熱水管下方時,不宜小于 0.2m;在上方時,不宜小于 0.3m;2 )敷設在蒸汽管下方時,不宜小于 0.5m;在上方時,不宜小于 1.0m;
7、金屬導管和金屬槽盒敷設時,與其他管道的平行凈距不應小于 0.1m
8、在建筑物悶頂內有可燃物時,應采用金屬導管、金屬槽盒布線
9、不應將導線直接埋入墻壁、頂棚的抹灰層內
10、導線敷設在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應用鋼管保護
11、布線系統(tǒng)通過地板、墻壁、屋頂、天花板、隔墻等建筑構件時,其孔隙應按等同建筑構件耐火等級的規(guī)定封堵
12、金屬槽盒的連接處,不得設在穿越樓板或墻壁等孔處。
《低壓配電設計規(guī)范》(GB50054-2011)5.1.1
《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9517-2009)
《用電安全導則》(GB/ T 13869-200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171-201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規(guī)程第 17 部分 : 電氣照明裝置施 工質 量 檢 驗》(DL / T 5 16 1.17 一 20 02)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303-2015)
十、防護罩的安裝
1、砂輪防護罩應由圓周構件和兩側構件構成,應將砂輪、砂輪卡盤和砂輪主軸端部罩住。
2、以操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為基準 凡高度在 之內的所有傳動帶 轉軸 傳動鏈 聯(lián)軸節(jié) 帶輪齒輪 飛輪 鏈輪 電鋸等外露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 都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3、有可能造成纏繞、吸人或卷人等危險的運動部件和傳動裝置(如鏈、鏈輪、齒輪、齒條、皮帶輪、皮帶、蝸輪、蝸桿、軸、絲杠、排屑裝置等)應予以封閉或設置安全防護裝置、或使用信息,除非它們所處位置是安全的。
《加工中心 安全防護技術條件》(GB18568一2001)
《磨削機械安全規(guī)程》(GB4674-2009)3.5.1
十一、焊接作業(yè)
1、焊接區(qū)域應設警示標志
2、作業(yè)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品
3、應開具動火證
4、作業(yè)現(xiàn)場應設置滅火器材
5、不同氣瓶減壓器的出口端都應裝上各自的單向閥,以防止氣流相互倒灌。
6、氧氣瓶應使用藍色軟管
7、乙炔瓶應使用紅色軟管
8、乙炔瓶、氧氣瓶安放距離符合要求
9、氣瓶應穩(wěn)固,采取防傾倒措施
10、氣瓶不應受陽光暴曬
11、嚴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帶有油跡的手套去觸碰氧氣瓶或氧氣設備
減壓器應合格有效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
十二、圓鋸
1、電源開關應安裝在機器上或接近機器的位置,并且易于識別和接近。
2、裸露的傳動裝置(如帶和帶輪、鏈和鏈輪、變速齒輪等)應設置防護裝置
3、加工木材的木工機械應配置收集粉塵和木屑的單機吸塵設備或連接集中吸塵設備。
4、木工圓鋸機上的旋轉圓鋸片應設置防護罩
5、木工圓鋸機應按規(guī)定設置分料刀和止逆器。
6、機器必須設有急停操縱裝置。
十三、液化石油氣鋼瓶
1、鋼瓶應配有用以保護瓶閥的護罩和用以保持鋼瓶穩(wěn)定的底座。護罩和底座應焊接在瓶體上。
2、鋼瓶應貯存在沒有腐蝕性氣體、通風、干燥且不受日光暴曬的地方。
3、因座底脫落、變形、腐蝕、破裂、磨損以及其他缺陷影響直立的氣瓶,按報廢處理。
4、因腐蝕嚴重,難以確定腐蝕范圍和深度的鋼瓶應報廢。
5、氣瓶安全閥無明顯損壞,使用部件無腐蝕或變形
6、鋼瓶嚴禁倒置使用。嚴禁用火、蒸汽、熱水以及其它熱源直接對鋼瓶加熱。
7、鋼瓶應放在通風良好的地方,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8、氣瓶安全閥無明顯損壞,使用部件無腐蝕或變形
9、氣瓶不得在地下室使用
10、氣瓶在有效期內
11、氣瓶與燃具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12、軟管與家用燃具連接時,其長度不應超過2m,并不得有接口
13、軟管與管道、燃具的連接處應采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喉箍)固定。
《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2006)10.2.8
《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2011)5.1
《液化石油氣鋼瓶》(GB5842-2006)7.3.2
《液化石油氣儲運》(SY/T6356-2010)8.2.1.3
十四、消防栓:
1、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2、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4、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十五、滅火器
1、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2、滅火器的擺放應穩(wěn)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 50M ;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 08M 。
3、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4、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
5、每100平方米需配置1 具個滅火器數(shù)。
6、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shù)量不宜多于 5 具。
7、推車式滅火器宜設置在平坦場地,不得設置在臺階上。
8、在一個區(qū)域內如果一個滅火器失效,則需要有配備滅火器備用。
9、壓力指示器的指針應指示在綠色區(qū)域范圍內。
10、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chǎn)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滅火器判廢。
11、充裝量大于 3kg(L)的滅火器應配有噴射軟管。
《消防產(chǎn)品現(xiàn)場檢查判定規(guī)則》(GA 588—2012)6.7.1.1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50140一2005)5.1.1
十六、工業(yè)氣瓶
1、盛裝單一氣體的氣瓶必須專用,只允許充裝和制造標志規(guī)定相一致的氣體。
2、瓶體上需粘貼與銘牌介質相一致的產(chǎn)品標簽。
3、禁止用任何熱源對氣瓶進行加熱。
4、氣瓶運輸時應整齊放置,橫放時,瓶端方向一致;立放時,要妥善固定,防止氣5、瓶傾倒。佩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敲擊氣瓶。
6、空瓶與氣瓶應分開放置,并應有明顯標志。
7、氣瓶顏色符合相關規(guī)定
8、禁止將盛裝氣體的氣瓶置于人員密集或者靠近熱源的場所使用。
9、應設置安全標志
《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TSGR0006-2014)1.13